很多当事人在收到败诉判决的时候,都会有这样的疑问,为什么自己反映的都是事情,却还是赢不了官司。
以一起民间借贷案件改编的小故事为例。一次同学聚会时,小李对小蔡提出因开店急需2万周转资金,小蔡听到后很爽快的给小李转账了2万元,双方在借条中还约定每月小李给小蔡一分的利息。小李的店里盈利后,小李开始陆续给小蔡还账,因为店里生意时好时差,为了方便省事,小李每次都是拿店里的现金去小蔡家里还钱,这个月三千,下个月五千,为了表达对小蔡的感谢偶尔还请小蔡吃饭。没过几个月,小李就把全部借款还完了,因为自认和小蔡关系要好,就没有收回借条,每次还账也没有让小蔡打收条。今年4月,小李突然收到了来自法院的传票,是小蔡和其妻子起诉要求小李偿还欠款,小李蒙住了,她明明已经把钱还了,为什么小蔡家还要打个这样的官司?开庭当天,法官问了双方几个问题。
法官:小李,你说你还钱了,是怎么还的,以什么方式、什么时间、什么地点?
小李:时间不固定,每次都是去他家里,用现金还的。
法官:有没有什么证据证明你还了他的钱?
小李:小蔡和他妻子当时都在场。
小蔡妻子:小李陈述不属实。
法官:小李,你有没有其他的证据证明你还了钱?
小李:还钱要什么证据?难道我还钱还带个摄像头去吗?而且小蔡也没有证据来证明我没还钱啊?
最后,判决结果大家都猜得到。那么为什么不是由小蔡来举证小李到底还没还钱?
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五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以上相关法律的规定向我们表明:原告要负责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将欠款出借给被告,被告则负有举证责任证明自己已经向出借人偿还了全部借款。
借此以真实案例改编的小故事,西安区人民法院的法官提醒大家,在日常借贷关系中,要注意以下三点事项:
1. 注意收条的书写与保留。﹙要写明收到的是还本金还是还利息,否则就会按照先利息再本金的顺序来计算﹚
2. 转账凭证的留存。﹙比如银行转账记录、微信、支付宝转账凭证,尽量转给本人名下的账户﹚
借条原件回收后及时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