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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作风建设】法官耐心调解促和解 温情化解探望权纠纷 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发布时间:2022-06-08 10:18:16


看望不随自己生活的子女,是人之常情,同时也是法律规定的权利,当探视权纠纷发生时,法院会如何处理呢?

近日,西安区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探视权纠纷案件,依法实现了当事人的探视权。

基本案情

王某(女)与李某(男)原系夫妻,2017年生育男孩李某乙。婚后双方感情不和,于20213月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约定未成年男孩李某乙由李某抚养,但未就探望权做出明确约定。离婚后,李某不配合王某探望孩子,双方因探望孩子的时间与方式多次协商未达成一致,并升级到言语和肢体上的冲突,最后李某直接拒绝王某探望小孩,无奈之下王某向法院提起探望权纠纷诉讼。

裁判结果

由于该案涉及到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因此,承办案件的呼巍薇法官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出发,及时快速地解决当事人的诉求,决定先采取调解的方式进行处理。法官分别与王某和李某进行沟通,通过循循善诱、以理服人、以情感人、耐心细致地调解方式来修复双方已破坏的亲情关系,考虑到孩子既要接受到父母双方的关爱,又要在一个舒适且稳定的环境生活成长,从方便王某行使探望权及李某乙以后的生活、学习实际考虑,最终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王某每周周末行使一次探望权,时间为9时至当日17时,并于当日晚上17时将李某乙送回李某处,李某对王某行使探望权负有协助、配合义务。至此,这场因探望权引发的长达一年的纠纷得以化解,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寄语

探望权是法定权利。血浓于水,婚姻的破裂不能将亲情割裂,离婚夫妻双方应当以促进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成长作为根本出发点,非抚养方的探视权受法律保护,抚养权人也应当为探望主动创造条件,让子女享有完整的父母之爱。

 

许多破碎的家庭背后都有着需要保护和关爱的未成年人,抚养权与探望权的拉锯战常常在法庭上展开,西安区法院的法官努力在情与法之间寻找平衡,从保护和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办案,引导家庭力量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条件,尽力把家庭解散带给孩子的伤害降到最低,让司法之光照亮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之路,守护好祖国的花朵!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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