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现金流对小微企业的经营至关重要。执行法院应当依法快速解封经营者周转资金账户,变更执行标的,确保申请人实现债权,避免被执行人经营的小微企业因执行现金而陷入困境。
2018年11月1日,被执行人赵某因经营大米专卖店需要周转资金向申请执行人陈某借款30000元,剩余14000元一直未能偿还。2021年1月18日双方经法院调解,达成赵某于2022年1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陈某14000元的调解意见,但赵某一直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2022年4月25日,陈某向西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执行干警向赵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冻结了赵某的银行及网络存款账户。账户被冻结后被执行人向法院申报财产时,反映疫情期间其经营的大米专卖店至今未营业,准备疫情结束恢复营业后再偿还欠款,申请法院解除对其微信账户的冻结,理由是大米专卖店的营业资金也是依靠其个人账户进行周转,账户被冻结会直接影响到其正常经营,并希望法院能够帮助与申请人协商,用相应价格的大米来抵偿欠款。执行干警经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个人账户确实用于大米专卖店的经营,且近期没有营业收入。经过多次沟通,最终申请执行人同意用大米抵偿欠款,案件顺利执行完毕。西安区人民法院变更案件执行标的,帮助小微企业将疫情期间库存大米以市场价格抵偿欠款,既避免了企业因强制执行陷入经营困境,又保障了申请人的债权。
西安区人民法院在了解到案件的具体情况后,及时转变执行方式,变更执行标的,既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又减少了对被执行人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帮助其将库存商品折抵现金,避免其因强制执行而陷入经营困境。这是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具体实践,也是司法帮助小微企业纾困解难的切实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