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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区法院发出首份人格权禁令 让人格权保护更加及时有效

  发布时间:2022-05-12 13:08:11


5月7日西安区人民法院依法为申请人签发人格权侵害禁令,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以来西安区人民法院发出的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

2022年4月,陶某捏造牡丹江市某蛋糕店店内有老鼠、蟑螂以及更改食品生产时间等问题,并通过直播、抖音等方式在互联网平台进行发布。经牡丹江市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后,确认牡丹江市某蛋糕店的产品符合食品安全。于是,牡丹江市某蛋糕店向西安区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法院经审查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第九百九十七条做出裁定,禁止陶某散布损害牡丹江市某蛋糕店名誉权的内容;禁止陶某散布损害申请人牡丹江市某蛋糕店名誉权的行为。此次人格权侵害禁令的签发有利于及时制止侵权行为,有效预防损害后果的发生,充分彰显了人格权法独特的价值和功能。

       法官温馨提示: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如果被禁令禁止的行为人违反禁令,继续实施被禁止的行为的,将受到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制裁,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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