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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揽工程造假章 丧失信誉还获刑

  发布时间:2012-05-03 11:07:14


  

                   

王某为承揽装修工程,私刻公司印章,并持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冒用该公司名义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结果王某因犯伪造公司印章罪被牡丹江市西安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09年10月,王某为承揽牡丹江市某酒店的装修工程,私刻牡丹江市某有限责任公司印章,并持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冒用该公司名义与牡丹江市某酒店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王某违约。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伪造牡丹江市某有限责任公司的印章与他人签订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不受侵犯,保障市场经济良好运行,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本案中的被告人王某从事装修工程生意,理应通过正常渠道承揽工程,但其不然,却滋生刻公章的想法。通过私刻的公章,并持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冒用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既丧失了商业信誉,又受到法律的应有制裁。王某为自己实施的私刻公章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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