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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发布时间:2021-12-20 14:45:47


牡丹江市某小区的众多业主还未从购置新居的喜悦中回过神来,便被一些陌生来电搅扰的不胜其烦,对方主动推销装修、装饰、建材等内容,对业主的个人信息一清二楚,这些人又是如何获得业主的个人信息呢?众所周知,互联网、大数据在为我们日常生活带来商机和便利的同时,也伴随着监管和维权的困难。“谁动了我的个人信息”,成了每个人的烦恼和不安。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与个人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是人民群众新时代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内容。

近日,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被告人李某、赵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西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公布实施以后,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我市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

201812月至20203月,被告人李某在牡丹江市小区售楼处工作期间,负责对小区购房业主的交易信息进行登记、整理。2020329日,李某通过被告人赵某某联系,将其利用工作便利获取的购房者交易信息(包括姓名、楼栋、单元、电话号码等)600余条出售牟利,非法获利3 000元。

经审理被告人李某、赵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情节严重,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同时二被告人的行为侵害了众多业主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赔偿损失的具体金额由本院根据被告人的具体侵权行为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酌情确定。鉴于二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并赔偿损失,愿意承担民事责任并向社会真诚悔过并赔礼道歉。经社区矫正评估,宣告缓刑对二被告人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以李某、赵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5 000元,缓刑二年。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 000元,缓刑一年。依法没收违法所得,与赔偿款一并上缴国库。责令二被告人注销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所用微信号码,并永久删除保存在手机内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在省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某、赵某某均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并承诺在今后工作生活中不再从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20211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部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法律。公民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公民的个人信息权利。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该起个人信息保护案件,正是在立法机关已为保护个人信息立法的背景下的成功审理的。在判处刑罚的同时责令被告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加强了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法律规制,彰显了司法机关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决心和力度,同时也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一次有益探索。通过司法审判,推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惩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回应了社会对司法机关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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