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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回家车受阻 物业打人获拘役

  发布时间:2012-05-03 11:05:00


                       

    物业与业主的关系应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然而一些物业人员想当然的当起来了“管理者”。其中一些物业人员素质不高,遇到事不能通过正常渠道寻求解决方式 。原本是受害者的,最后却成了违法者,为自己实施的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近日我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例。                                        

2011年12月27日23时许,刘强在牡丹江市西安区某小区南门,因被害人任奇驾驶未在小区保安室登记的车辆欲进入小区,小区保安刘强予以制止,任奇对刘强殴打后将车驶入小区,后任奇又返回保安室与刘强进行撕打,在撕打过程中,刘强用对讲机砸任奇的左脸部。经法医鉴定,任奇左面部软组织裂伤伴上颌窦壁骨折,构成轻伤。

2011年12月31日,刘强到牡丹江市公安局西安分局投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任奇放弃对被告人刘强民事赔偿的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理认为,刘奇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致被害人任奇轻伤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刘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刘强认罪悔罪,任奇对本案的引发负有过错,应相对减轻对刘强的处罚。最终,刘强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注: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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