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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民有所需 我有所应

  发布时间:2021-12-06 14:31:23


西安区人民法院受理了由西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王某某故意伤害一案。2021年7月19日13时30分许,居住在西安区老年休养中心的被害人任某某用洗衣液浇花,护工被告人王某某将任某某手中的水盆抢下并用水盆拍打任某某后背一下,后因任某某辱骂王某某,王某某将任某某推倒,导致任某某受伤住院。同日,王某某到牡丹江市公安局西安分局接受调查,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案件移送至西安区人民法院之后,主审法官秉承着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阅读卷宗,及时掌握案情。另查明,被告人家中主要成员三人,其丈夫肺癌晚期,已丧失劳动能力,小女儿年仅15岁,刚刚初中毕业,想要上卫校,还面临着高额的学费,家庭情况十分困难,被告人系家中唯一劳动力和经济支柱。考虑到被告人家庭情况较为特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偏高,被告人无法承受,主审法官多次联系被害人家属,与其商谈赔偿事宜。在主审法官的耐心沟通下,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变更了诉讼请求,同意王某某分期付款进行赔偿;同时,主审法官结合宽严相济政策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给被告人悔过自新的机会,也给了被告人继续工作的机会。

西安区人民法院坚持“民有所需,我有所应”,结合工作实际,用心,用情,用力为民办实事解民忧,不断提升群众司法获得感和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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