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1日,西安区法院执行局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某开发公司与被执行人某餐饮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次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房屋租金77 000元及损失费。因被执行人是本市知名餐饮公司,从本案的款额分析,应当具备履行能力。执行干警积极联系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其表示因疫情原因公司经营受到影响,现没有足够资金,要求延期履行。执行干警当即向其讲法释理,说明本案款额对餐饮公司而言并非大额,其履行义务并不会对经营造成影响,反而如果不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履行义务,餐饮公司有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会对其限制高消费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法定代表人下达限制消费令等司法惩戒措施。如果这样,一是对餐饮公司来之不易的声誉带来负面影响,二是金融机构对餐饮公司贷款有限制,三是其法定代表人当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受限制。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感谢执行干警为其普及法律知识,并设身处地为公司着想,表示一定配合法院执行工作,立即着手筹集资金还款。
2021年4月23日,被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用现金将租金77 000元及案件受理费3 829元,执行费1 055元交到执行局。当日,执行干警就将执行款交给开发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