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6日西安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孙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该案被告孙某某于2019年12月7日在西安区华隆市场附近,将被害人徐某某在此处长期停放的黑色揽胜越野车使用钉子将该车的右侧前后门等部位划坏。经鉴定,该车损失价格总计人民币18320元。
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对车辆鉴定损失未提出异议,但以无钱为由拒绝赔偿,因此检察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孙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的量刑建议。案件移送西安区人民法院后,主审法官在公正客观地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关注到本案起因系公民社会生活中的偶发矛盾,被告人认罪认罚且其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小,双方当事人在民事侵权层面上具备和解基础,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及受损的法益并非不可调和。主审法官从为百姓解决烦心事、维护被害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抓住主要矛盾,把控被告人心理活动轨迹,对被告人孙某某充分释法说理,力求促成被告人对被害人的赔偿。经过主审法官讲解,被告人孙某某充分认识到其行为的危害性,做出认罪悔罪表现,在向被害人诚挚地道歉并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后得到了被害人徐某某的谅解,被害人也主动放弃部分赔偿款。检察机关在得知被告人孙某某已得到被害人谅解后,变更了量刑意见,将量刑建议调整为有期徒刑八个月,可适用缓刑。
该案的合理处置既缓和了社会矛盾,也突出了法官在定纷止争的重要性;既符合罪行相适应的原则,也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满足了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许,也是对群众路线有力的践行;既实现了社会效果,也实现了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