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尹某等七人与被执行人某公司劳动争议七件案件,因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在牡丹江市西安区,西安区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哈南劳人仲字【2019】第790号、791号、792号、793号、794号、795号、796号仲裁调解书于2020年1月2日立案执行,七件案件标的额共计76 575元,案件既是涉民生案件,又是小标的额案件,又是涉民营企业案件。
立案后执行人员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并进行了网络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余额1 939.06元,法院对该账户进行了冻结。并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2020年3月31日法院向牡丹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被执行人股权不得转让、法定代表人不得变更。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以七名申请执行人未返还交接施工时使用的工具及材料为由又到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起诉,该案标的额24万余元,得到此信息后,为避免执行回转的情况发生,法院暂缓对被执行人的执行。2020年8月25日南岗区法院认为其无证据证实其主张的事实为由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申请执行人要求立即执行被执行人。此后,被执行人又上诉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现仍正在审理中。考虑到等到二审判决结果还需要一段时间,并且被执行人未必胜诉。经对被执行人讲明相关的法律规定之后,被执行人的一名股东主动提供一处建筑面积24.91平方米的车库作为抵押,担保被执行人于2020年12月末偿还全部欠款,如逾期同意法院评估、拍卖该车库抵偿该欠款。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方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鉴于此,法院解除对被执行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限高令和对股权等的冻结。双方当事人对该处理结果都很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