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张某、马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被执行人是合伙关系,被执行人张某向申请执行人张某承租房屋后作为出资与被执行人马某合开啤酒屋,后因拖欠房租,被起诉到西安区法院。申请执行人胜诉后申请执行。法院于2020年7月15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将位于新安街和水道街交汇处司法局家属楼一层的门市房内物品搬出,将该房屋交付申请执行人;责令被执行人张某给付申请执行人房租180 000元,延期付款违约金5 872.5元,案件受理费1 859元,执行费2 688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张某家中无人,电话无法接通,法院对其采取线上财产查控,冻结其银行账户,并对其名下房产进行了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马某接到执行通知书后,与其委托代理人到法院同执行法官协商沟通,其虽同意将房屋交付给申请执行人,但认为其投入现金装修的啤酒屋,要求申请执行人对房屋装修给予补偿,执行法官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后,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给予补偿,认为该问题马某可通过诉讼与另一被执行人张某解决。因此,双方未就返还房屋达成一致意见。
为尽快使马某返还房屋,减少双方损失,执行法官约双方到房屋现场,引导双方各自取证,保留相关资料,以备诉讼解决装修补偿纠纷。此后,执行法官与双方又多次沟通调解未果。针对这种情况,执行法官在马某代理人到场的情况下,明确告知马某如果不如期交付房屋,影响申请执行人出租使用,将会产生相应的租赁补偿费用,再不履行法院判决,法院将会强制执行,所产生的一切搬迁费用将由二被执行人承担,在办案法官释法析理,讲明利害关系后,马某最终与申请执行人达成返还协议,将房屋交付。该案部分执结,针对被执行人张某无法联系,金钱给付义务不能履行的情况,法院依法对其采取了限高等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