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年肇事获赔偿 法官入户核案情
2012年3月9日我院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经审理后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2001年11月14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无牌照的嘉陵70型两轮摩托车载其朋友冮某,沿牡丹江市兴温线自东向西行驶至牡丹江市西安区温春镇水泥集团医院西侧约50米处时,将同向在路边行走的被害人王某某、王某某撞倒后逃逸。2005年7月21日,牡丹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该案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1年10月3日 ,被告人李某某在亲属的规劝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在公安机关,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的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在庭审过程中,因被害人王某某颅脑损伤,已多年生活不能自理,不能出庭参加诉讼。本案又是陈年旧案一般难以调解执行,其监护人是否尽到监护义务值得商榷。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深入了解案情,我院主审法官王春波亲自到温春镇水泥场附近被害人家中核实案件的赔偿情况。并与被害人进行了耐心细致的交流,对赔偿数额进行了认定,了解了协议制定过程,核实了协议是本人真实意愿,才放心离去。主审法官王春波同志,尽到了法官应有的职责,体现了我院执法为民的精神,在审理案件中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体现了法的教育作用与指引作用,也是我院落实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
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无驾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术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诉。
牡丹江市西安区法院刑事审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