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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失窃案谈经营性网吧中网管的责任认定

一起雇佣合同纠纷案件的启示

  发布时间:2012-04-05 10:20:16


                       从一起失窃案谈经营性网吧中网管的责任认定

    

    随着计算机等信息化工具的普及,以因特网为代表的网络系统做为社会成员之间交流信息的平台被日趋广泛的应用。进而以为广大网民提供服务的经营性网吧的大量出现,。然而,经营性网吧大量出现以后,围绕着网吧的内部经营管理、人员用工等方面的纠纷也出现了上升趋势。那么如何在这类涉及网吧的相关案件处理中,认定具体的法律关系、正确的适用法律,从而及时定纷止争、化解矛盾就成为审判人员需要研究的新课题。本文主要结合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理的一起雇佣合同纠纷案件,就如何认定经营性网吧中网管的具体管理责任问题谈几点认识。

该案的基本案情为:原告陈某系某网吧分店业主,二被告刘某和贾某为该网吧分店雇佣的网管,二被告分别负责该网吧夜班和白班的具体管理工作,且经查,原告与二被告并未签订书面雇佣合同。2005年12月20日中午11时40分许,因有顾客反映三楼雅间1的电脑不能启动,经被告贾某检查,发现雅间1的四台电脑的8根512兆内存条均已被盗,贾某立即通知了当班的经理,并到派出所报了案。同年12月21日早8时10分左右,当班的被告贾某发现电脑机箱异常,立即对电脑进行了检查,发现雅间3的4台电脑每台均少了一根512兆内存条,经理立即打电话叫回了另一名网管被告刘某,经二被告共同检查,发现雅间2的6台电脑每台也少了一根512兆内存条,共计丢失的18根内存条,合计价值为6480元。于是该网吧再次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原告陈某以“根据二被告到该网吧应聘网管时,与原告达成的口头协议:‘如二被告的责任区内的物品丢失,能分清责任的,由当班网管负责赔偿;责任不明的,由两个班的网管共同负责赔偿’。”为由,向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因丢失电脑内存条而导致的经济损失648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该案的合议庭法官在开庭审理及和议后,依法对该案做出了判决。判决书认为,二被告作为原告陈某开设的网吧的网管,在原、被告双方所约定的职责权限范围中,原告目前只能证明二被告负有对网吧的机器设备进行维护及相关技术的管理义务,不负有防止盗窃的义务。二被告负责的三楼雅间电脑的内存条被盗窃,雅间系给顾客提供的单间,除特殊情况外,网管不能在雅间内长期守侯,而二被告作为网管,对网吧的设备在工作时间内只是负有一般意义的管理义务,不具有严格意义上的安全保卫义务,主要是为顾客提供技术服务,不得视顾客为不法之徒,而不负有防止盗窃的义务,因此对于原告网吧内三楼雅间的电脑内存条丢失,二被告不应承担责任。原告主张二被告还有负责看管电脑及其他财产的义务,因原告没有提供出双方对此约定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网吧被盗损失6480元的主张不予支持。最后,判决依法驳回了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综合以上所诉案情以及判决结果,可以看出,经营性网吧的网管作为网吧的工作人员,与网吧的业主之间主要是因雇佣关系而产生相应的法律关系。其通常的职责应该是对网吧的设备在工作时间内只是负有一般意义的管理义务,不具有严格意义上的安全保卫义务,主要是为顾客提供技术服务,不得视顾客为不法之徒,而不负有防止盗窃的义务,且对光顾网吧的顾客持防备态度,视顾客均为不法之徒与法理以及社会常理相悖,因此,该案件的审理过程、对证据、事实的分析、认定以及判决结果对于今后如何认定网吧的经营行为以及产生的相关纠纷的处理,均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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