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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钱不还,用于个人消费,难逃法网恢恢

西安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拒执罪案件

  发布时间:2018-10-15 10:04:59



1012日上午,西安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杨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黑龙江电视台新闻频道拍摄团队对此案进行了跟踪拍摄。

案情简介

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杨某向本村九名村民借款,因未按时还款杨某及其前夫田某被诉至西安区法院,西安区法院作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九名申请人均申请执行,执行局立案后,向被执行人杨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公开执行告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2016年杨某到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工作,并按月获取工资收入,西安区法院执行局干警在工作中发现杨某存在隐匿收入的行为。经查2016年末至20181月期间,杨某工商银行账户内工资收入115 908.23元。期间另有粮补、地补、计生收入等共计1 174.50元。上述收入除偿还债权人王某500元外,均用于个人家庭生活消费,并为其本人、儿子、儿媳等亲属购买保险。执行人员发现杨某有隐匿财产、违反限制消费等行为后,依法将杨某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经公安机关侦查后,依法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认为,杨某隐匿财产,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致使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无法履行,杨某擅自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将基于本案案情,择期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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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在法律文书确定执行义务后,未如实申报财产,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逃避应承担的义务,致使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已涉嫌构成拒执罪。

所谓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人民法院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侵害的客体是审判机关的正常司法活动,不单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裁定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强制力,有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坚决执行。维护这种生效的判决、裁定的权威,就是维护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更是维护法律和法制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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