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老百姓们生活品质的日益提高,各种产品日新月异,在我们购物的过程中,作为消费者维权意识也逐渐提高,但经营者以次充好、知假卖假的行为仍然层出不穷,且防不胜防,消费者只有运用好法律武器,才能真正做到维权,使“黑心”经营者自食恶果。
案情简介
2014年10月,韩某在某品牌橱柜公司订购了一款价值21 500元的名牌厨柜,合同和订单上均体现品牌的Logo和公章。2015年1月末,该公司将厨柜材料运至韩某家中后,韩某发现该厨柜除五金件外均不是该品牌的产品。随后,韩某去该公司多次协商此事,该公司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承认在向韩某销售厨柜的过程中存在误导和欺诈行为,以其他品牌的厨柜代替该名牌产品出售给韩某。因韩某与该公司多次沟通无果后,韩某到工商局的消保科正式投诉该公司。同年6月,经过工商局调查后,认定该公司确实存在欺诈行为,并对该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决定对其处以80 000元人民币的罚款。韩某又于2015年5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返还其已支付的厨柜制作费21 500元,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给付其三倍赔偿款64 500元。一审法院判决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承担了上述款项的给付义务,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不服该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本案中,因韩某与某品牌橱柜公司之间签订的订制合同是该品牌的正规合同,应当认定韩某购买的厨柜应为该品牌的产品,虽然该公司辩称在其公司向韩某销售该产品时,已向韩某说明该产品不全是“名牌厨柜”的产品,并在合同上注明了真正的厂家缩写和型号,但是未提供证据证实上述抗辩理由成立,且作为一家专业经营厨柜的公司,在销售一种品牌的产品时,却使用另一家品牌产品的合同,这种行为本身就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的诚实信用原则、第八条的消费者知情权、第二十条第一款的经营者不得虚假宣传的规定,且韩某提供的其与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通话录音中该法定代表人明确承认了该公司的欺诈行为,故韩某要求该公司退货退款,并按照产品价款的三倍赔偿其损失的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故一审法院支持了韩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也驳回了该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一定要注意保存经营者提供的一切票据及相关凭证,详细询问经营者的经营范围和产品的相关信息,并在收到产品时对照购物的相关凭证,看是否是其想要购买的产品一致,如发现产品有任何问题,应当及时向经营者沟通解决,并要求退货和退款,并保留相关证据。如果沟通不及时,应当向消费者协会提出投诉,我市各法院已与各区的消费者协会建立了消费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消费者和经营者可以在消协先行调解,消协出具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该该调解协议,这样更可以方便消费者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