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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须知

发布时间:2012-03-30 14:14:29


合同案件举证须知

一、提供订立合同时双方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材料。

二、提供订立的合同是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的证明材料。

三、提供合同的正本或复印件,口头订立合同的,应提供订立合同时的相关证据及具体内容。

四、提供订立合同时要约、要约邀请和承诺的相关证据。

五、提供合同生效的时间及双方履行合同的具体情况的证据。

六、主张合同无效的,应提供该合同存在法律规定合同无效情形的证据材料。

七、主张合同免责条款无效的,应提供的证据有:

(一)造成乙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乙方财产损失的。

八、主张合同内容变更或撤销的,应提供相关的证据。合同主体变更的,应提供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相关证据。

九、主张合同中止履行的,应提供的证据有:

(1)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对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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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方丧失商业信誉。

(4)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十、合同转让的,债权人转移的应提供债权人通知债务人的相关证据,债务人转移的应提供债权人同意的相关证据、

十一、合同解除的应提供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相关证据,如一方要解除的,应提供对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相关证据。

十二、提供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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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案件举证须知

一、订立合同双方的身份证明和资质证明。

二、订立合同时有要约或要约邀请、承诺的,应提供相关证据。如要约书、承诺书、供需合同书(含信件、电报、传真)。

三、标的名称、数量、价款、结算方式、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交货方式、履行地点、收验货清单。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证据材料。

四、提供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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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案件举证须知

一、属于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验资报告、开户银行和银行帐号。

对关、停、并、转、分立和歇业的企业,应提供债权债务清理情况及工商登记的证据材料。

属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副本等。

贷款人还应提供其经营金融业务的许可证。

二、应提供借款合同书及合同补充、变更、解除等有关协议。代理人订立合同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三、应提供出借款的收付凭证、时间、数额、偿还借款的收付凭证、时间、数额及国家调整贷款利率的规定。

四、涉及违约责任的应提供贷款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额给付贷款或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额偿还贷款的有关证据材料。

五、有担保的,应提供保证合同及保证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保证资格、代为履行情况、开户银行及帐号等有关证据材料。

有抵押的应提供抵押合同及抵押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抵押物的品种、数量、质量、所在地点、现值金额等凭证及有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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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举证须知

一、应提供借贷双方的自然情况及借贷的时间、地点、数额、偿还期限、证明人等证据。

二、应提供借据、收据、民间借贷合同等有关证明双方有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应提供债务人逾期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以及其他违反民事合同行为的证明材料。

四、应提供债务人有偿还能力的证明材料。

五、债务有担保的,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六、债权人或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应提供每个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权利义务份额情况证明。

七、当事人认为应当向法庭提供的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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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案件举证须知

一、应提供合伙人之间合伙成立的证明材料,(如合伙协议、合伙字号、工商登记证书等)。

二、应提供合伙的出资形式(资金、实物、技术、劳务)及各成员的出资比例、出资总金额、分配比例和方式的证据材料。

三、应提供合伙变更(中途入伙、退伙)时的盈余、亏损、债权、债务等情况的证据。

四、应提供合伙终止的时间、原因及终止时的资金总额,清算结果等证据。

五、应提供合伙人之间的主要争议内容(分利、退股、债务、连带赔偿)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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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举证须知

一、应提供写明申请执行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的申请执行书。

二、应提供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原件。

三、应提供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四、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身份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

六、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

七、其它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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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案件举证须知

一、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二、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

三、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四、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善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应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

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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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六、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七、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较多,由法院确定证据交换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原告或者第三人在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证据而在二审程序中提供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八、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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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的要求

一、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录本。

二、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证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误后加盖其印章。

三、提供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四、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五、物证应提供原物。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六、原物为数量较多的各类物的,提供其中一部分。

七、提供计算机数据的,应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八、提供声像资料的,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

字记录。以偷拍、偷录、窃听获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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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证据材料除外。

九、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十、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十一、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提交日期。

十二、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调取证据申请书。并标明下列内容:

(一)证据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等基本情况;

(二)拟调取证据的内容;

(三)申请调取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案件事实。

十三、当事人对鉴定结论、勘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十四、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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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举证须知

一、提供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的名称、来源及证人的姓名、住址;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提供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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