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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诉讼指南

发布时间:2012-03-30 14:09:53


当事人举证须知

一、民事案件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当事人对自己提供的证据应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二、符合下例条件之一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及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以上证据材料经人民法院调查,未能收集到的仍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三、在证据材料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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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申请证据保全,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四、若因客观原因不能举证,需要鉴定、勘验的,应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五、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六、当事人应对其提供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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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种特殊案件举证须知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的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

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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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举证须知

一、提供婚姻关系存在的证明材料,及初婚、再婚的证明材料。

二、提供婚姻基础证明材料,证明婚后感情的证据,婚后感情好坏或一般的具体事例,是否分居、分居时间和原因的证明。

三、提供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的基本情况和抚养状况的证明材料,夫妻双方对未成年子女抚养的条件的证明材料。

四、引起感情破裂主要原因及不履行家庭义务等证据材料。

五、如果进行过离婚诉讼,应提供原法律文书。

六、女方怀孕的应提供医院诊断证明。

七、提供夫妻有无和好可能的证据材料,所在单位领导或调解组织及亲友做和好工作的情况,诉讼前后双方是否分居或共同生活,双方关系的现状等证据材料。

八、对一方当事人为精神病、痴呆、性病等患者的离婚案件,要提供当事人患病是在婚前还是在婚后,结婚时有无隐瞒,医院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

九、提供双方经济收入情况及有无债权债务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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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提供家庭财产清单。

十一、无过错方提起赔偿请求的,应提供请求赔偿的事实依据。

十二、未办理结婚登记提起的诉讼,应提供同居时间,补办登记的证据。

十三、离婚后如需要对方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应提供疾病或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的证明材料。

十四、当事人认为应当向法庭提供的其它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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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赡养案件举证须知

一、应提供原、被告的自然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应提供原告健康状况及生活能力的证明材料。

三、应提供原、被告身份关系的证明材料。(如系收养关系,要有相关手续)。

四、应提供原、被告双方的工资收入或其他经济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五、应提供被抚养人是否已能独立生活的证明材料。

六、应提供变更抚养费、抚养关系的理由和证明材料。

七、非婚生子女要求抚养的,要提供确凿的鉴定材料。

八、当事人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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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案件举证须知

一、应提供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和被继承人经常居住地、死亡地和主要遗产所在地等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应提供被继承人遗产范围和数额情况以及遗产现由谁占有、使用、收益或保管的证据材料。

三、应提供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基本情况及丧偶儿媳、女婿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证据材料。

四、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应提供被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基本情况材料。

五、如果被继承人的配偶已有身孕的,应提供医院诊断证明。

六、遗嘱继承的应提供公证书、自书遗嘱、见证人证言、见证人身份证等。

七、应提供继承人放弃或丧失继承权的相关证据材料。

八、应提供被继承人生前债权、债务情况及有无遗赠抚养协议的相关材料。

九、提供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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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举证须知

一、应提供工程发包方、承包方自然情况、合同书、补充、修改或变更设计的协议、备忘录、会议纪要以及资料、图表等。

二、工程审批、登记手续及开工、验收情况的证据材料。

三、应提供验收报告、工程质量鉴定结论、工程质量存在的问题等证据材料。

四、应提供工程预、决算报告、建设银行对决算的审计报告、工程款的补、退数额及手续。

五、工程费用支出和收取的票据凭证。

六、对方违约的,应提供违约方的主要违约事实、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及其计算依据和计算方法、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证明材料。

七、其它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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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案件举证须知

一、原、被告身份证明。

二、房屋租赁合同书、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屋租金标准。

三、房屋产权证和相关证据材料。

四、有关履行合同的证据(如欠租、转租、改变用途)。

五、委托他人出租房屋的,应当提交房屋所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材料或委托书。

六、提供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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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案件举证须知

当事人在起诉或应诉时应向法院提供下列必要的证据材料:

一、出卖共有房屋,应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及其他共有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据材料及房屋承租方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

二、买卖双方的身份证明。

三、双方订立买卖协议情况的证据材料。

四、买卖房屋价格情况的证据材料。

五、房屋产权证及过户手续。

六、已过户未交付使用或已交付使用未过户而反悔的原因及证据材料。

七、未付或部分未付款的证明。

八、提供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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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案件举证须知

一、提供房屋产权来源和房屋所有权证明材料。

二、房屋占有、使用、收益、管理的证据。

三、涉及到产权侵害的,应提供其应占有份额的有关证据。包括:

(一)资金投入、物资投入、劳动投入的相关证据。

(二)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管理情况的证据材料,是长期占有还是短期占有,是居住还是营业,是否空闲、空闲时间有多长等。

(三)提供对房屋需求情况的证据材料,如人口多少、地点远近、有无老弱病残等情况。

(四)提供住房侵害是否影响房屋实用价值等证据材料。

四、提供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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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关系案件举证须知

一、因截水、排水、通风、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引起的纠纷应提供是否影响相邻权的证据。

二、涉及住宅的通行、排水纠纷的应提供审批规划手续、土地证等证据。

三、属历史形成的通行、排水纠纷应提供相应的证据。

四、提供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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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案件举证须知

一、人身损害赔偿的,应提供医院诊断、医疗情况的证明及医疗费单据。转院治疗的应提供医院转诊证明,公安部门指定医院诊治的,应提供公安部门开具的证明。

二、要求赔偿交通费的应提供票据;要求赔偿误工收入的应提供相关证明。

三、要求赔偿护理费的,应提供有关部门提供的确需专门护理的证明。

四、损害财物的,应提供财物受损情况的清单及修理费用的票据等证明材料,并提供侵害人何时何地实施了何种违法行为及这种违法行为确系造成受害结果发生的证明材料。

五、侵害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造成物质、精神损害的,应提供侵权的行为方式、侵害场合、造成的后果等证明材料。

六、在赔偿案件中,因涉及到交通事故责任的,当事人应提供公安或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书及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证明材料。

七、因医疗事故引起的赔偿,应提供医学会的鉴定结论等证明材料。

八、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财产、人身损害的应提供该产品造成财物、人身损害后果的证据。

九、提供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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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举证须知

一、提供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上级公安机关重新认定的决定书。对公安机关作出责任认定不服的,还应提供能够证明当事人责任的有关证据材料。

二、提供医院诊断治疗证明、法医鉴定结论、医疗费单据、误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交通费、住宿费等证据材料。

三、造成残疾、死亡的,应提供伤残评定结论,死者生前或伤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人的自然情况等证据材料。

四、财物损失数额及其计算依据与计算方法等证明材料。

五、要求诉讼保全的,提供保全申请、被申请人的实际履行能力、开户银行及帐号或财产所在地点、品种、数额等有关情况。同时提供担保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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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权、身体权、生命权案件赔偿案件举证须知

一、发生致害行为使赔偿权利人受到侵害的时间、地点、原因等证据材料。

二、损害事实存在的各种书证、物证、证人证言。

三、医院的诊断、处方、病历、医药费及住院费收据、转院证明、法医鉴定书。

四、护理等级、护理费(医院证明、医嘱)。

五、误工费(包括在职职工的单位工资证明、无固定工作的按当地从事同等劳动的人的平均收入,或对受害人数月平均收入情况计算、个体户按同行业平均收入或其数月平均收入情况计算、以往纳税税单、营业执照)。

六、交通费、住宿费收据。

七、致人死亡的,丧葬费、生前抚养人的必要生活费、无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

八、因交通事故引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还应提供公安交警机关的责任认定书,处理情况等。

九、其他证据材料。

15

劳动争议案件举证须知

一、应提供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二、应提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

三、因工资、福利、保险、培训、劳动保护等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权利人提供支持其主张的相关证据。

四、职工辞职、自动离职,由职工提供符合辞职、自动离职条件的相关证据。

五、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六、应提供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16

宅基地案件举证须知

一、应提供土地使用证和私有房屋产权证书。

二、应提供宅基地占有、使用、收益、管理的相关材料。

三、应提供乡以上人民政府或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该纠纷的处理决定。

四、应提供买卖房屋的协议或其他宅基地边界确认的有关书面材料。

五、应提供缴纳使用土地费及契税的收据。

六、应提供有关宅基地使用的历史、现状和纠纷发生的时间、原因等证明材料。

七、其他证据材料。

17

土地使用权案件的举证须知

一、当事人的自然情况证明。

二、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证据(国家划拨、转让、出让等)。

三、主管土地的管理部门对该纠纷的处理决定。

四、土地使用权证书。

五、缴纳土地使用费及契税收据。

六、有关该土地使用的协议。

七、其他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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