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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上的“黑手”

  发布时间:2016-11-17 10:13:13


近日,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在牡丹江市内行驶的公交车上,疯狂盗窃的案件。

20153月至9月间,被告人郑某、杨某经预谋后分别负责望风、打掩护,趁被害人不备之机,有分有合实施盗窃,盗得被害人的钱包、手机等随身物品。其中杨某共实施盗窃犯罪八起,犯罪数额17 280元;郑某共实施盗窃犯罪三起,犯罪数额8 780元。二被告人所得赃款、赃物被变卖挥霍。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结合本案的事实、证据、情节,二人均系主犯。郑某是累犯,应从重处罚。杨某有一起盗窃犯罪系未遂,对该起犯罪可从轻处罚。二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对杨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 000元;对郑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 000元;责令杨某、郑某继续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法官寄语:盗窃犯罪是多发性的犯罪,一方面公安机关要加强打击力度,有效地维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稳定,另一方面被害人也要加强自身的防范意识,特别是在人多、捅挤的公共场所,看管好自身贵重物品,不给心起歹意的人以可乘之机,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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