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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社会和谐,加强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力度

  发布时间:2012-03-14 10:10:20


                         促进社会和谐,加强对刑事附带

                               民事案件的调解力度

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工作,是民事调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有别于一般的民事纠纷的调解。加强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不但可以恰当地惩罚犯罪,又可以最小化刑罚地负面效应,平息诉讼双方的矛盾,以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近年来,我院通过不断探索和总结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理规律,形成了特有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审理调解的工作机制,实现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履行率100%。对社会稳定、构建和谐,抚慰被害人、教育被告人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民事部分调解结案的案件,因被害人得到相对满意的赔偿,被告人也获得从轻处罚的机会,双方矛盾趋于缓和,未发生上访、申诉等事件。

一、深化认识,牢固刑附民调解利于稳定的观念

在刑事附带民事审判活动中,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牢固树立刑附民调解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思想观念。

一是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权益。通过调解结案让被害人及时得到经济救济,这是对被害人经济生活最大帮助。尤其是被害人大多以男性为主,作为家庭生活的主要经济支柱,丧失劳动能力之后,经济赔偿能否及时到位关系一个家庭的正常生活和社会稳定。同时,在调解过程中被害人与罪犯通过面对面的交流,感受罪犯的悔罪态度,精神上得到抚慰和恢复。

二是有利于犯罪分子改过自新。刑罚的最终目的不是单纯地惩罚罪犯,更重要的是教育感化使其改过自新。通过开展调解工作,被告人能够深刻认识自己的行为过错,为自愿主动地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创造条件。而且只要积极赔偿,说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将认定确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减轻量刑,有利于消除犯罪分子本人及其家属对国家的对立情绪,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

三是有利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由于刑附民诉讼大多是量刑较轻的案件,因此对于占此类案件九成以上的交通肇事和故意伤害案件,在开庭之前如果能够通过调解让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可以减轻审判人员的工作负担,专心于刑事部分的审判以及其他案件的审理,更好地发挥审判职能维护社会稳定。

二、把握原则,保障刑附民调解合理合法地进行

针对刑附民调解案件易导致社会公众产生“花钱买刑”的认识误区,在司法实践中坚持把握原则,保障合理合法地进行。

一是坚持自愿调解,保证程序公正。在组织双方调解时以当事人意思自愿为首要前提,法官处于居中的位置,切实杜绝强制调解的行为,作到调解程序公正合法。

二是贯穿审理始终,突出庭前调解。凡是当事人同意调解的案件,将调解意图贯穿于审前、审中和审后三个环节,调动一切有利调解的因素保证调解取得实效。

三是注重提示释明,根据赔偿定性。调解时主动告知原、被告人赔偿范围和标准,促使双方理智对待。特别是重点向被告人即犯罪分子提示在裁判量刑时的“三个不一样”,即赔偿与不赔偿不一样、主动赔偿与被动赔偿不一样、及时赔偿与延时赔偿不一样,促其自觉主动地在裁决前将赔偿款筹措到位。对主动及时赔偿的被告人,量刑时视为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拒不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则视为酌情从重处罚的情节。

三、创新方法,开辟刑附民调解行之有效的途径

经过反复探索和实践应用,创新了四种行之有效的刑附民案件调解方法。

一是试探法。在组织正式调解前,创造机会让双方当事人自己协调。如能自行和解,可有效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即使不能达成和解,也可以掌握双方的调解态度,为下步调解工作开展打下基础。

二是降温法。针对原告即被害人的过高赔偿要求,一方面要示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明确告知举证不能的后果;另一方面告之其民事赔偿相关法律规定,指导双方按照各自承担的责任比例,计算出应该赔偿的数额,对不切实际的赔偿要求起到了较好的降温效果。

三是升温法。针对被告人希望少赔与轻判兼顾的矛盾心理,帮助剖析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和给被害人家庭造成的巨大伤害,以及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与刑事部分从轻处罚的关系,指导被告人换位思考,端正赔偿态度,增强赔偿积极性。

四是明示法。综合运用上述调解方式仍未达成调解的案件,在送达判决书前以一定的方式让双方当事人知晓判决结果,亮明裁决底线,督促当事人理性回归到调解解决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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