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年底,我院民二庭在审理一起由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案件的过程中,通过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的共同努力,成功将该案调解结案。该案系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双方争议较大,在一审时,被告提出了反诉请求,在综合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和查清的案件事实后,原审法官支持了被告的反诉请求,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原告不服该判决,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并提交了新的证据,该案被发回我院重审。因该案经历了两审,原、被告双方之间的矛盾一度到了剑拔弩张的程度,并对法官产生了抵触心理,该案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为使该案得到尽快解决,重审时,民二庭庭长特意邀请一名调解经验丰富的人民陪审员参加该案审理。主审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多次电话联系并约见原、被告双方,耐心听当事人诉苦的耐心,让他们一吐为快,释放心中的情感压力,为案件调解打下基础。在调解的过程中,人民陪审员曾多次受到当事人无理指责与呵斥,但是他并没有退缩,而是顶住了压力,坚持用意志感化当事人,向其释法析理,从情、理、法角度出发,耐心地劝导双方。主审法官和人民陪审员通过他们穿针引线的慧心,缕清双方的利益关联线索,拿捏准双方的情感通融缺口,引导双方思想交流,促使消除感情误会,彼此谅解。最终,双方被主审法官和人民陪审员耐心细致的工作态度及强烈的办案责任心所感动,同意调解本诉,同时被告放弃了反诉请求,历时两年的案件终于圆满结案。
从这件案件中充分地体现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优越性,人民陪审员来自于各行各业,对社会生活、民众的愿望有着深刻的感知,使诉讼当事人对其产生信赖。而他们更能从另一个视角提出案件的处理意见,避免了法官对法律适用过度的“专业化”、“技术化”和思维方式的“机械化”,使案件的处理结果更容易让民众接受,从而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有利于提高司法的公信力。
新中国成立以后,人民陪审员制度被作为我国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确定下来。我国目前的陪审员制度,实际上只是一项诉讼制度,而不是一项宪法制度。虽然该制度为我国公正司法作出了卓越的贡献,但也不能否认它也存在着许多问题。2015年5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和《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标志着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已经拉开大幕。针对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对症下药,力图通过改革真正实现人民陪审、以司法民主化提升司法公信力。在如此大形势下,我院也积极采取行动,努力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具体做法有:逐步扩大人民陪审员的人数,优化人民陪审员队伍结构,努力实现不同行业、不同职业、不同年龄、不同民族、不同信仰、不同经济状况的人都会成为人民陪审员;多次组织人民陪审进行学习,丰富他们的法律知识,同时让经验丰富的人民陪审员分享其经验,传授工作方法;努力为人民陪审员争取更好的政府补贴,注意保护人民陪审员的个人隐私,使人民陪审员更有动力参与到审理案件中去;应严格落实随机抽选原则,彻底改变将部分人民陪审员固定到审判业务庭或派出人民法庭的做法。同时,合理确定每个人民陪审员每年参审案件的下限、上限,既要保障每个人民陪审员的参审机会,又要杜绝“驻庭陪审”、“编外法官”等现象。
希望通过充分借助人民陪审员“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和通民情、知民意的优势,使司法活动更加贴近社会生活、贴近人民群众、贴近时代要求,同时提升我院司法公信力,维护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