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定于二O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星期一)上午九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杨启军与徐洪超、牡丹江市西安区沿江乡大莫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定于二O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星期一)上午九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郭金花、郭福强、郭福刚与张秀英、王在桂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定于二O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星期一)上午九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牡丹江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机具租赁分公司与范云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定于二O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星期一)下午十三时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邮政储蓄牡丹江分行与吕微微、程大宏、徐志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定于二O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星期一)下午十三时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刘文江与朱银玉、朱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定于二O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星期二)上午九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张恩波与牡丹江市实验中学、牡丹江市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定于二O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星期二)上午九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张为彬与李志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定于二O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星期二)上午九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张兆凌与李志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定于二O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星期二)上午九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孙超故意伤害一案。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定于二O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星期二)上午九时三十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郑军抢劫一案。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定于二O一四年七月三十日(星期三)上午九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吴晗与曹宇、于吉铭、牡运现代出租车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定于二O一四年七月三十日(星期三)上午九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祖洪忠与吕文江、郭战清、杜振强、那显双、车涛、滑致岐、孙宝东高度危害责任纠纷一案。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定于二O一四年七月三十日(星期三)上午九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田德华与杨玉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定于二O一四年七月三十日(星期三)上午九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李静伟与鞠广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定于二O一四年七月三十日(星期三)下午十三时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宁相琳与曹宇、于吉铭、牡运现代出租车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定于二O一四年七月三十日(星期三)下午十三时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刘凤云、刘星伟、高明山、郭福珍、孙丽华与牡丹江冠通给水设备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定于二O一四年七月三十日(星期三)上午九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于伞、于波妨害公务一案。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定于二O一四年七月三十日(星期三)上午九时三十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王欢欢信用卡诈骗一案。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定于二O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星期四)上午九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王丛和与窦广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定于二O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星期四)上午九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陈忠和与张永全、张永和健康权纠纷一案。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定于二O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星期四)上午九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张璐与牡丹江市启明节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张东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定于二O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星期四)上午九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蒋中国与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定于二O一四年八月一日(星期五)上午九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窦如凤与刘发军离婚纠纷一案。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定于二O一四年八月一日(星期五)上午九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富浩然与宋俊兰离婚纠纷一案。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定于二O一四年八月一日(星期五)上午九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李松超与黑龙江新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兴国、朱英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定于二O一四年八月一日(星期五)上午九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刘广东与陈彬、陈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