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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假名去应聘 无心工作行盗窃

  发布时间:2014-05-23 14:23:26


    2013年家住七台河的任某某到牡丹江市打工,9月27日,任某某自称林某某到牡丹江市西安区某火锅店应聘服务员工作,次日23时许,任某某趁饭店吧台无人之机,盗得吧台抽屉内营业款4 800元。

    案发后,被告人任某某挥霍赃款1 000元,剩余赃款3 800元被公安机关依法收缴发还被害人。2013年10月15日,任某某家属返还被害人赃款1 000元。

    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任某某自愿认罪,赃款已被收缴返还被害人,尚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被告人任某某判处罚金5 000元。宣判后,任某某对自己的行为悔恨不已,表示一定会接受教训,重新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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