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西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案件,这是今年新刑诉法实施以来我市审理的首例案件。52岁的邱某因精神病发作,在家中将其83的老母亲当场打死,又来到院中将上班路过的邻居刘某打伤,后被公安人员制服并抓获。经司法鉴定,邱某无刑事责任能力,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法院最终决定对其进行强制医疗。
法院审理过程中,经办人严格依照新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强制医疗的有关规定,通知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担任本案的诉讼代理人,并于庭前赶赴医院约见了被申请人邱某的主治医生,了解被申请人的病情,会见了被申请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审理查明,今年5月22日6时许,被申请人邱某在家中精神病发作,用砖头、铁钎等物品殴打其母亲被害人杨某,致其当场死亡,随后又在院中将上班路过此处的邻居刘某打伤。后邱某被接到报警赶至的公安人员当场制服并抓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符合生前因头部受钝性物体多次打击致颅脑损伤死亡。经司法鉴定,案发时邱某系躁狂发作,处于严重发作期伴随意识障碍,无刑事责任能力。庭审中,围绕着被申请人是否实施了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是否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等进行调查,并充分听取了法定代理人及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法庭最终认定,被申请人邱某系精神病人,发病期间弑母、伤人,虽经司法鉴定确认其无刑事责任能力,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其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相关证据足以证明其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符合强制医疗的法定条件,依法决定对被申请人邱某予以强制医疗。
在社会转型期,诱发精神疾病的因素增多,导致我国当前精神病患者人数不断攀升。据研究数据显示,我国重性精神病患人数已超过1600万。精神病患者行凶杀人的报道屡见不鲜,已经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新刑诉法实施前,因我国没有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具体规定,虽然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但刑法只规定了在“必要的时候”对造成危害结果的精神病人实施强制医疗,但没有规定适用条件和程序,较为笼统。对有明显暴力倾向的精神病患,只能要求其家人严加看管,这对社会无异于一颗“不定时炸弹”,已经成为一个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新刑诉法强制医疗程序的设置,明确了公安机关对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精神病人,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由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强制医疗的决定。强制医疗程序涉及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明确了法官是否作出强制医疗决定主要考虑是否满足3个条件:一是被申请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二是经法定程序鉴定其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三是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并规定了有效的救济程序,对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予以定期诊断评估的制度,一旦被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经治疗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再需要强制医疗,不仅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被强制医疗的人及近亲属也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人民法院届时可依法作出是否解除强制医疗的决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非常必要,既能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又可防止其再次危害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