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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区人民法院快速执行为农民工解忧

  发布时间:2013-07-01 08:53:07


    随着经济的飞跃发展,农民工占领了主要生产力市场,这些群体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淡薄诸多的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受到了不同的侵害,由于这种侵害不断升级和扩大,这一社会矛盾得到了国家高度重视,并先后出台了对农民工权益的若干保障措施,最高法院对涉农民工案件也提出了指示,西安区人民法院在贯彻落实办理农民工案件有成效。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8月31日仲裁裁决被执行人牡丹江市某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张某、孟某工资款各7 000元,并承担相关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裁决生效后,被申请人未自动履行二申请人向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执行,在执行中,二申请人系农民工,非常着急,但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单位在海南乡,执行法院的干警立即到被执行人单位进行送达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单位未开工生产,只有留守人员,满院子是生产设备和生产设施,找其负责人,负责人拒不到场,鉴于此情况,执行员即向局长汇报并研究了此案的执行方案,即对该单位的实际投资人杜XX进行联系,并且向其做了大量的释法工作,据该单位相关人介绍,该企业系区里招商企业,用工招工比较难,对该两名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是因为两名员工违反劳动纪律,如按劳动裁决执行,后边会影响企业其它员工存在的问题,导致其他员工会出现集体不稳定的因素,有所顾虑。因此,不愿意配合法院履行,考虑到该案件实际情况,执行人员多次去该企业将投资人请到法院,进行了耐心的法律宣讲工作,并向其讲明企业应当依法经营,如企业有困难,法律知识掌握不全面,法院执行人员可为其提出解决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保护其企业的合法权益,但企业也要遵守法律规定,也要尊重劳动部门的裁决,应当将其申请人的工资及缴纳的劳动保险及医疗保险金及时给付。经过一上午的辛勤努力,该投资人终于答应并告诉财务人员立即借钱马上送到法院。执行员立即通知二申请人到法院取回应得的款项。并且也做了二申请人的工作,要遵守相关劳动纪律,要与企业用工单位和谐的处理好用工关系,二申请人非常高兴,表示一定要感谢法院,及时地保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通过这样一起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案件的处理,即化解了相关当事人的矛盾,维护了法律尊严,实现了市委提出的接地气,连民心,实实在在干工作,解决矛盾和问题,实现了社会、企业、个人及法院执行工作的共赢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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