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区法院积极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在刑事审判工作中树立建设“平安西安、法治西安”的服务理念,严厉打击制裁院校犯罪活动,净化院校内部和周边法治环境,为学生安心学习、家长放心工作、学校悉心管理提供法制保障。
近年来,围绕初、高中学校的犯罪活动时有发生。一些同学因为日常琐事,不能够息事宁人,包容友爱,个别人往往纠集社会闲散人员伺机报复、故意伤害,给他人人身安全带来严重威胁和侵犯。也有一些社会上的不法分子,利用学生涉世不深的弱点,在校园周边寻衅滋事、抢夺抢劫,干扰了学生正常学习和生活。院校内部和周边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侵害了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给学生本人、家长、学校乃至社会带来了不安定因素。如,西安区某初中学生孙某因踩到王某的项链一事发生殴斗。当天下午,孙某得知王某找到被害人张某等人欲行报复,便打电话通知毫某、闫某等人作准备。16时许,在该校门前,闫某与张某再次发生争执,随后乘出租车赶来帮忙的闫某和李某见状上前搂住张某,并持刀将张某的腹部捅伤后逃离现场。后来,被告人李某在其父亲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法医鉴定,张某腹部损伤致胃破裂,评定为重伤。在案件审理中,被害人张某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要求依法从重追究被告人李某的刑事责任。
法院在审理时认为,校园是整个社会非常关注的公共场所,为让家长放心,让学生安心,应从严惩治“校园犯罪”,为构建平安西安、法治西安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考虑李某在亲属的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但未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四年零一个月;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的经济损失13.5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