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纠葛往往是引发刑事案件的诱因,在瞬间造成人生的苦果。近日,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0年末至2012年10月间,赵某与钱某同居,后钱某提出分手引起赵某怨恨,欲杀死钱某。2012年12月17日上午,赵某到牡丹江市公安机关称有故意杀人案件的线索提供,并约定公安人员于当日下午19时许在某小区外守候。当晚18时许,赵某来到某小区钱某家中,向钱某提出要求和好遭到拒绝后,用事先准备的壁纸刀划钱某颈部,并声称要与钱某同归于尽,赵某先后持刀划钱某颈部三刀,将其颈部、右手掌割伤。钱某反抗并劝导赵某,撕打中将壁纸刀折断,后经钱某历经四个多小时的多次劝解,最终使赵某自动放弃犯罪,并让钱某上医院治疗,后电话通知守候在楼下的公安人员,称其是杀人的人,并告知自己所在的位置。23时30分许,赵某打开房门向公安人员投案。经法医鉴定,钱某外伤致颈部软组织裂伤评定为轻伤;右手掌面软组织裂伤属轻微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因情感纠葛,持刀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赵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案发后,赵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2013年4月29日,法院以被告人赵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钱某医疗费3 898元、鉴定费1 200元、交通费190元、误工费6 204元,共计11 49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