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在慢摇吧盗窃的案件。90后的王某曾因犯罪被科刑,在牡丹江市某慢摇吧,趁更衣室内无人之机窃取他人财物。最终,王某因犯盗窃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2 5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
1、2012年4月6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在牡丹江市某慢摇吧,趁更衣室内无人之机,窃取被害人张某钱包1 个,内有现金700余元、银行卡2张、身份证2张;窃取被害人庞某钱包1个,内有现金60余元、银行卡1个、身份证1张。
2、2012年4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在牡丹江市某慢摇吧,趁更衣室内无人之机,窃取被害人于某钱包1个,内有现金700余元、银行卡3张、身份证1张。
综上,被告人王某实施盗窃犯罪2起,犯罪数额共计1 460余元,赃款均被其挥霍。2012年10月1日,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3年1月18日,王某家属代为退赔被害人赃款1 46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王某曾因犯罪被科刑,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又再次犯罪,应从重处罚。鉴于王某认罪态度尚好,其家属代为向被害人退赔全部赃款,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