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被称之为“现代瘟疫”,我们知道毒品的危害性非常严重,吸毒不仅对吸毒者本人的身心造成极大伤害,还会破坏家庭幸福,吞噬社会财富,败坏社会风气,诱发多种犯罪,破坏社会的安定。在毒品犯罪中,不单指毒品与金钱交易的一般形式的买卖,也包括各种形式的交易,如毒品与货物的交易、用毒品清偿债务等。近日,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一起这样的毒品犯罪案件。
2012年7月初,被告人于某欲低价购买冰毒高价抵偿孙某(另案处理)的欠款,便委托其姐姐被告人于某某帮助其联系购买冰毒。7月中旬的某日,于某某携带于某提供的9 800元到上海,在苏某处以每克350元的价格购买了26克冰毒,并从中取出2克左右的冰毒与苏某吸食。取回冰毒后于某某与在天津等候的于某共同返回牡丹江,途中于某某将携带的冰毒平均分成2袋。回到牡丹江后二被告人到孙某家,将一包重12克的冰毒以每克750元的价格抵偿孙某的欠款,从中获利5 800元,余下的冰毒被于某某吸食。
经侦查,2012年8月10日,被告人于某某在牡丹江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8月23日,被告人于某在天津市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送检的冰毒成份为甲基苯丙胺。
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某、于某某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二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最后,两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 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