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法院执行 人民陪审 视频在线 专题报道 裁判文书 民意沟通 预算公开 决算公开 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 工作落实年 “三争”晋先 优化营商环境

 

酒吧琐事把人伤 寻衅滋事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3-03-05 10:01:03


酒吧、歌厅、饭店等公共场所,本是人们娱乐休息的地方,但总有人不注意公共场所文明,动不动就出手伤人结果害人害己。近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2011年12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张某、赵某、钱某及“大龙”、“小水”(二人均另案处理)在牡丹江市西安区长安街某酒吧饮酒,期间因琐事而发生争执,后王某持砍刀,赵某用拳头,张某、钱某、“大龙”、“小水”分别持酒瓶将被害人任某、辛某打伤。经法医鉴定,任某头皮多发裂伤,评定为轻伤,左上肢软组织裂伤,评定为轻微伤。

被告人钱某、赵某、张某、王某分别于2011年12月27日、2012年3月10日、8月20日、8月24日到牡丹江市公安局西安分局投案。

2012年9月24日,被告人王某、张某、赵某、钱某的家属与被害人任某、辛某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二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5 000元,二被害人对四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张某、赵某、钱某等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并致被害人轻伤的后果,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案发后,四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处罚。案发后,四被告人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四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最后四被告人王某、张某、赵某、钱某因犯寻衅滋事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