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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物业闹纠纷 法官调解促和谐

  发布时间:2013-03-05 10:00:34


近日,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货车司机与物业管理人员因车辆停放引发的故意伤害案。案件审理过程中,经主审法官积极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对其从轻判处刑罚,终为双方化解了矛盾。最终,被告人王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5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货车到牡丹江市某小区送货,该小区物业公司经理钱某认为车辆停放在小区门口妨碍交通与王某发生争执,后该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被害人刘某、宋某随后赶到,三人与王某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王某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三人捅伤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宋某腹部刀伤致肝破裂,评定为重伤;刘某腹部刀伤致乙状结肠浆肌层、系膜层破裂,评定为轻伤;钱某腹部皮肤裂伤,评定为轻微伤。

2012年10月6日,被告人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宋某、刘某、钱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法官主持调解,被告人王某与三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宋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0 000元,赔偿刘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 000元,赔偿钱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5 000元,赔偿款已给付。宋某、刘某、钱某对王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王某家属积极赔偿三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王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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