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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纠葛捅伤人 既获刑罚又赔钱

  发布时间:2013-03-05 09:59:59


男女之间的感情纠葛本应理智处理,不应遇事冲动就动刀伤人。不但使自己身陷囚牢,还要赔偿被害人的各项合法损失。近日,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因与被害人郑某有感情纠葛,便持刀来到位于牡丹江市西安区温春镇郑某的住处,双方发生争执后,陈某用刀将郑某捅伤。经法医鉴定,郑某胃窦部前壁破裂评定为重伤、左髂前上棘软组织裂伤属轻微伤。2012年8月23日,被告人陈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要求追究被告人陈某的刑事责任,并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0 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重伤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陈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最后,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陈某因其伤害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依法保护各项合理赔偿款项共计 95 673.1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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