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疯狂盗窃二十起 窃贼收赃均获刑

  发布时间:2013-03-05 09:59:20


近日,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件在牡丹江市流窜多年作案多起的盗窃案件,被告人孙某在2007年至2012年5月间,在牡丹江市内选择门市房在夜间流窜作案达20起,并将盗得的赃物销售给废品收购站或流动废品收购人员。最终,被告人孙某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八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 000元;流动废品收购人员白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 000元;流动废品收购人员王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罚金3 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2年5月间,被告人孙某在牡丹江市内选择门市房在夜间流窜作案,其用事先准备好的断线钳、铁锤、铁棍等工具破门入室盗窃财物,并将盗得的赃物销售给废品收购站或流动废品收购人员。

被告人孙某共实施盗窃犯罪20起,盗得现金21 200元,窃得赃物价值16 472元,犯罪数额总计37 672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案发后,所盗电动车4辆及蓄电池2组被公安机关收缴后返还给被害人。

被告人白某明知被告人孙某低价向其销售的电动车、蓄电池为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白某非法收购电动车3辆、蓄电池2组,价值10 076元;被告人王某明知孙某向其销售的电脑、投影仪及其它财物为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王某非法收购电脑、投影仪等物品价值1 600元。

2012年5月21日,被告人孙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5月28日、9月14日,被告人白某、王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盗窃物品价值37 672元,犯罪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白某、王某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收购,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孙某自愿认罪,部分赃物被收缴后返还被害人,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白某、王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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