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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砸车玻璃十起 触犯刑法入囹圄

  发布时间:2013-01-21 09:45:59


近日,黑龙江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犯罪的案件,被告人陈某两天内疯狂砸碎他人汽车玻璃十起,造成他人财物损失总价值11 215元。最终,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经法院依法审理查明:

1、2012年7月25日凌晨,被告人陈某在牡丹江市西安区某小区院内,用事先准备好的螺丝刀和小铁锤,将被害人韩某的丰田牌凯美瑞汽车玻璃(价值362元)砸碎、将被害人周某起亚牌K2汽车玻璃(价值195元)砸碎、将被害人吴某长城牌哈弗汽车玻璃(价值129元)砸碎;在牡丹江市西安区某小区院内,陈某用事先准备好的螺丝刀和小铁锤,将被害人陈某丰田牌4700汽车玻璃(价值302元)砸碎;在牡丹江市西安区某区院内,陈某用事先准备好的螺丝刀和小铁锤,将被害人曹某丰田牌霸道汽车玻璃(价值957元)砸碎;在牡丹江市西安区西二条路某宾馆后侧,陈某用事先准备好的螺丝刀和小铁锤,将被害人孟某雷克萨斯GX460汽车玻璃(价值1 594元)砸碎、将被害人郎某路虎牌汽车玻璃(价值2 143元)砸碎;在牡丹江市西安区某小区院内,将被害人李某大众途观汽车玻璃(价值238元)砸碎。

2、2012年7月26日凌晨,被告人陈某在牡丹江市东安区东小一条路某楼院内,用事先准备好的螺丝刀和小铁锤,将被害人韩某丰田牌霸道汽车玻璃(价值362元)砸碎后,又到东三条路皮肤病防治所门前,将被害人黄某别克牌汽车玻璃(价值4 933元)砸碎。

综上,被告人陈某毁坏他人的汽车玻璃共计10块,总价值11 215元。

2012年7月26日,被告人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另查明,2008年8月18日被告人陈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3月26日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多次故意毁坏他人财物,造成财物毁损价值11 215 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陈某曾因犯罪被处以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次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陈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陈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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