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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餐琐事产争执 出手伤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2-09-26 08:44:48


在公共场所用餐时应注意文明用餐,不应该因为用餐时的一些琐事就出手伤人,最后伤人害己,事后后悔不已。近日,西安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2012年4月11日零时许,被告人郑某、孙某、胡某同朋友在牡丹江市西安区某羊肉串饭店用餐时,因琐事与同在该饭店用餐的被害人李某发生口角,孙某持啤酒瓶打李某头部,随后双方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郑某、孙某、胡某用啤酒瓶、铁水壶等物品对李某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李某被评定为轻伤。

2012年4月26日、5月2日,被告人郑某、孙某、胡某分别到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被害人李某与被告人郑某、孙某、胡某达成和解协议,三被告人一次性赔偿李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0 000元。李某对三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孙某、胡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李某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三被告人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三被告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李某的经济损失并已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最后,被告人郑某、孙某、胡某因犯故意伤害罪,均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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