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自古讲和气生财,商铺间本应和谐相处共同发展,但在经营中往往会产生一些矛盾,双方应积极协商处理问题,不应该因为有点误会就使用暴力,锒铛入狱后悔晚已。日前,我院就审理并调解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2012年5月20日0时30分许,在牡丹江市海浪路西五条路菜库院内,被害人陈某非说王某从他人处订购的一筐菠菜是陈某定购的,欲抢被告人王某前一天在他人处订购的一筐菠菜从而引发争执,随后王某用尖刀将陈某左侧腰部及腿部捅伤。经法医鉴定,陈某左腰背部损伤致腹膜后血肿并经剖腹手术治疗评定为重伤,右大腿软组织裂伤属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在公安人员对其抓捕时无抗拒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陈某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组织调解,陈某与被告人王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由王某家属一次性赔偿陈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20万元。陈某对王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建议法院对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陈某重伤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陈某对本案的引发负有过错责任,应相对减轻王某的责任。在案发后,王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抗拒行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视为自动投案,符合自首的条件,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王某认罪悔罪,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最后,判处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