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虚假诉讼案件,被告人任某丽捏造事实并提供伪造的借条提起民事诉讼,犯虚假诉讼罪,获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这是虚假诉讼行为入刑十年以来,本院审理的首例虚假诉讼案件。
【基本案情】
被告人任某丽与任某春系堂姐妹,二人因合伙经营产生纠纷。2018年任某春向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任某丽返还其出资款10万元。2019年3月6日,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任某丽返还任某春投资款92000元。后任某丽、任某春二人不服,先后提出上诉、申诉。2022年10月27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作出民事判决,判决任某丽向任某春返还92000元。此后经任某春的申请,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决定执行了任某丽相关财产。
被告人任某丽对于法院的判决、执行结果心有不甘,遂伪造了两份带有任某春签名的借条,捏造任某春向其借款10万元的事实,向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申请执行人任某春对其的执行回款。同日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冻结法院在执行任某春与任某丽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对任某丽的执行回款107 272元。2024年1月,任某丽以捏造任某春向其借款的事实,提供两份带有任某春签名的借条,向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任某春偿还其借款10万元及利息。2024年8月6日,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基于任某丽捏造的事实、提供的虚假证据材料作出民事判决,判决任某春返还任某丽借款90200元及支付相应利息。
2024年12月任某春以任某丽涉嫌虚假诉讼向公安机关报案。经鉴定,任某丽向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提交的借条存在变造事实。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任某丽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及民事判决,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依法判决任某丽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裁判要旨】
2015年11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虚假诉讼罪,第一次将虚假诉讼行为入刑,有效规制了虚假诉讼行为。但是仍有不法人员心存侥幸,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本案中任某丽的虚假诉讼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也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极大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应予严厉惩治。
撰稿人:刘辉
一审:车飞
二审:季明
三审:毕丹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