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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未成年人抢劫 被判处三年六个月

  发布时间:2012-08-02 08:34:53


近日,西安法院审理了一起教唆未成年人抢劫的案件。被告人韩某为妻子出头报复同事,教唆未成年人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 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韩某因妻子胡某在单位与被害人高某发生矛盾,便找到程某、陈某(均未满18周岁,均已被科刑)并指使二人教训高某,为避免高某怀疑自己,同时唆使二人抢走高某随身携带的拎包造成抢劫的假象。

2010年5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韩某得知高某下班时间和衣着情况后,指使程某、陈某到牡丹江市国税局南侧的道路旁对高某进行殴打,并将车筐内的拎包(价值188元)抢走,包内有现金140余元、天语牌Q981型手机一部(价值377元)、克丽缇娜化妆品(价值1 060元)等物品。经法医鉴定,高某头皮血肿及轻型颅脑损伤构成轻微伤。被告人韩某于2011年7月1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唆使他人采用暴力手段劫取被害人的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韩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且教唆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韩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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