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法院执行 人民陪审 视频在线 专题报道 裁判文书 民意沟通 预算公开 决算公开 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 工作落实年 “三争”晋先 优化营商环境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关于推进金融债权清收工作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24-10-29 14:12:24


牡西法〔202425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关于推进金融债权清收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了依法妥善办理金融债权案件,有效化解金融纠纷,保障金融债权,维护金融生态环境和金融安全,为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依据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审理金融债权案件对建立良好金融生态环境和投资环境、维护金融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能动司法,不断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稳妥地办理好金融债权案件,维护金融秩序,保障金融业助推当地经济发展。

二、认真了解和准确贯彻国家有关法律、金融政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审理金融不良债权案件、民间借贷案件、金融创新涉诉案件、金融知识产权、证券期货类、保险类纠纷案件等一系列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保障金融改革,推进金融市场协调发展的司法政策,把握好对金融债权案件立案、审判、执行等方面的工作要求,依法积极保护金融债权。

三、不断完善相关制度、措施,深化审判方式改革,研究采取金融债权案件立案、审理、执行的便捷方式方法,实行诉讼全程指导和风险告知制度,探索建立金融债权案件集中受理、集中审理、集中执行或专项执行等制度,确保金融债权快捷、高效、最大限度地得以实现。

四、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金融债权案件,应依法及时立案,不得以被告地址不明确、胜诉证据不足或一方当事人找不到等为由不予立案。

五、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当事人意愿,对于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应尽量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或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对金融机构作为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案件,只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符合法定条件,应及时适用督促程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尽量简化诉讼程序,缩短案件审理时间。

六、对于金融机构的财产保全申请应依法审查,符合保全条件的,应尽快采取保全措施。金融机构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可以不要求其提供担保。金融机构未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向其释明。同时,应加强对采取财产保全案件的管理,及时提示金融机构对保全标的物申请续封,防止因财产保全标的物的查封期限经过而使当事人保全目的落空。

七、设置专门的金融债权清收工作小组负责此类案件的审理。对于涉农金融债权案件,可以根据案件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开展巡回审判、就地办案、集中审理,并注重发挥办案的法律宣传教育作用。

八、注意防范和制裁通过诉讼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对于案件审理中发现的“假破产”、“假改制”而“真逃债”的行为,应配合政府部门,依法予以制裁。对存在金融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及时通报有关机关或向有关侦查机关移送犯罪线索。

九、对于涉及面广、影响大的金融债权案件,应及时与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做好处理突发事件的预案,避免引发不良社会影响。

十、对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处置已经涉及诉讼、执行或者破产等程序的不良债权时,应根据债权转让协议和转让人或者受让人的申请,及时裁定变更诉讼或者执行主体。

十一、应大力提高执行各环节的工作效率,综合运用各项执行措施和执行联动机制、执行威慑机制,提高执行标的到位率,最大限度地保障金融债权实现。对于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金融债权文书,应依法及时审查执行。

十二、对于本辖区法院执行难度大的案件,应及时提请上级法院采取诸如提级执行、指定执行、交叉执行、共同执行等措施,排除执行干扰。对存在行政干预的案件,可以采取报当地党委政法委启动执行工作联席会议进行协调,纳入综治考评,或向行政机关发送司法建议等方式予以解决。

十三、对于暴力抗拒执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非法处置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等构成犯罪的,应主动向当地党委政法委汇报,并与公安、检察部门沟通,及时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有财产而不执行的失信单位或个人,可以层报省法院协调省诚信办等部门或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失信曝光。

十四、执行款物原则上应由被执行人直接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对于确有必要先由法院经管的执行款物,应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在执行款到账后一个月内即应核算执行费用和执行款,并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办理取款手续。需要延期划付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书面说明原因并报主管院领导审查批准。严禁违法占用、挪用或长期拒付执行款物。

十五、可以根据本院或本辖区的金融债权案件审理或执行情况,应金融机构申请或依职权定期开展专项清积活动,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有计划地对金融债权案件进行专项审理或专项执行。

十六、对于中止审理、执行或者有关机关督交办的金融债权案件应建立专门台账,确定专人负责管理。对符合恢复条件的,应及时恢复审理或执行。对督交办案件应按照要求抓紧办理,并及时回复。

十七、以“访企业、提建议、促发展”活动为载体,深入金融机构了解司法需求。可以与相关部门通过举办法律知识讲座、召开座谈会、公布典型案例、解答法律问题等形式,对金融从业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对审理金融债权案件过程中发现金融机构在内部治理与外部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提出司法建议,提高金融机构自我防范和化解风险能力。有关司法建议应同时抄送银监局、银行业协会,并注意回访司法建议的落实效果。

十八、应加强对金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注意研究审判执行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尤其是应加强对金融业务知识的学习和金融创新产品的研究,切实提高审判执行人员审理执行金融债权案件和为金融服务的司法能力。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202431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431日印发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关于推进金融债权清收工作的若干意见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