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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非法采矿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发布时间:2024-07-09 15:55:54


矿产资源是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非法采矿活动不仅严重危害国家矿产资源,而且破坏生态环境、毁坏耕地,容易引发地质灾害,甚至发生安全事故,影响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为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的职能作用,依法加大对破坏矿产资源犯罪的惩治力度。近日,西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区检察机关公诉、环资部门工作人员,部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共二十余人观摩庭审。

20177月,被告单位牡丹江市某矿业公司搬迁至牡丹江市西安区海南乡红旗村西山附近,2018328日取得采矿许可证。201710月至20194月,牡丹江市某矿业公司在未经批准、未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林地,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开采花岗岩矿21469立方米,非法占用防护林地5741平方米(8.6115亩),非法获利251148元。 

20194月,该公司为偿还牡丹江市某商砼公司债务,将涉案矿产交由牡丹江市某商砼公司经营,20194月至20216月,牡丹江市某商砼公司,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开花岗岩矿42 470立方米,非法占用防护林地2648平方米(3.972亩),非法获利611551元。

案发后,牡丹江市某矿业公司、牡丹江市某商砼公司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牡丹江市某矿业公司的负责人田某、牡丹江市某商砼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霍某某、蒿某某主动投案自首。

二被告单位及三名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均表示愿意承担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修复责任,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并委托第三方施工。

经审理,被告单位牡丹江市某矿业公司、牡丹江市某商砼公司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擅自采矿,牡丹江市某矿业公司情节特别严重、牡丹江市某商砼公司情节严重。被告人田某系对牡丹江市某矿业公司犯罪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霍某某、蒿某某系牡丹江市某商砼公司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上述被告单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采矿罪。20194月至20216月非法采矿期间,牡丹江市某矿业公司、牡丹江市某商砼公司系共同犯罪,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牡丹江市某矿业公司、牡丹江市某商砼公司在案发后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霍某某、蒿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田某、霍某某、蒿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田某、霍某某、蒿某某经社区矫正机构评估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牡丹江市某矿业公司、牡丹江市某商砼公司、田某、霍某某、蒿某某实施非法采矿的犯罪行为,同时侵害了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造成国家土地资源损失,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修复责任,以及公开赔礼道歉。

综合考虑二被告单位、三被告人的法定及酌定量刑情节,采纳公诉机关对其提出的量刑建议,依法判处二被告单位罚金,没收违法所得;分别判处三被告人三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适用缓刑。责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牡丹江市某矿业公司、牡丹江市某商砼公司、田某、霍某某、蒿某某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承担非法采矿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林地恢复责任,且达到相关行政机关验收标准,如逾期未修复或未达到相关行政机关验收标准,则赔偿矿山及植被生态损害修复费用;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目前,二被告单位委托专业机构制定了生态环境修复实施方案,并按照鉴定机构作出的《红旗村矿山生态环境修复调查评估报告》对矿山及植被生态损害修复作业设计要求,全额缴纳了矿山及植被生态损害修复费用。

一审:车   飞

二审:季   明

三审:刘雪晶

       编辑: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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