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歌厅唱歌本是开心的一项娱乐活动,但往往有些人不大注意相互谦让,因为一些小事就大打出手,弄的两败俱伤,还要受到刑事处罚。近日,我院就审结了一起在歌厅里因琐事争执引起的故意伤害案。被告人王某因其系累犯,按刑法有规定不适用缓刑 ,判处王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2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与安某(已科刑)在牡丹江市西安区某歌厅唱歌时,因黄某质疑王某的麦克风发出噪音,引发争执并相互厮打,在厮打的过程中,安某持啤酒瓶将与黄某同去的被害人姜某头部打伤,王某用拳头将被害人黄某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黄某面部多发软组织裂伤构成轻伤。2011年8月2日,被告人王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2005年8月2日被告人王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宁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1月29日经减刑释放。2011年8月4日,王某与被害人黄某就本案民事赔偿达成协议,王某一次性赔偿黄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4 000元,赔偿款已给付。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王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刑罚,释放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从重处罚且不适用缓刑;鉴于王某认罪悔罪,积极赔偿黄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宣判后,被告人王某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