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口角觉委屈,邀集朋友来报复。近日我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王某因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周某因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赵某因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26日凌晨,被告人王某、周某、赵某及吕某(另案处理)酒后到长安街西五条路的某酒吧饮酒。在酒吧内王某与其女友发生争执,王某与前来制止的服务生杨某发生口角,并用拳头击打杨某的面部,服务生施某见状将杨某拉到二楼一包房内。被告人王某觉得受了委屈要报复服务生杨某,当即邀集一同来的几个朋友周某、赵某、吕某过来帮忙,四人来到二楼一包房内,再次发生口角并殴打杨某、施某。厮打过程中,王某、周某持啤酒瓶击打施某头、面部,赵某、吕某以拳脚殴打施某。经法医鉴定,施某面部多发软组织裂伤构成轻伤。审理中三被告一次赔偿施某各项济经损失,施某表示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无视社会公德,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王某、周某系主犯,赵某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