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在承办法官郑丽芹的耐心调解下,双方当事人主动和解,当场履行了赔偿义务。
【简要案情】
宋某驾驶车辆与孙某驾驶的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宋某驾驶的车辆仅投保交强险。孙某主张停运损失及伙食费等费用未果,故诉至法院。
【送达遇阻】
承办法官接手该案件后,了解到此案案件事实较为清楚、诉讼标的较小,于是第一时间拨打了宋某在交警队留下的联系电话,但这一次却遇到了阻力,电话接通后对方否认是宋某本人,拒绝沟通,之后电话再无法拨通。法官向宋某所在地址邮寄法律文书也是无人接收。
【柳暗花明】
办案法官考虑到此案诉讼标的较小,如果送达不成功,本案将会成为公告案件,周期会被拉长。且临近年关,本着为当事人节省诉讼成本,将矛盾化解在诉讼过程中的角度考虑,承办法官坚持与宋某联系,终于再次拨通了宋某的手机。不过令人意外的是,手机喇叭的那一面竟发出一声童音,经了解接听电话的人是宋某的孙子,因不能直接向未成年人直接送达,办案法官向孩子陈述了案件的简要事实,孩子很感兴趣并向法官保证宋某一定会回电话。几日后,办案法官顺利的和宋某取得联系,并约定节后的开庭时间。
【释法明理化纠纷】
法官从法理上向宋某阐述,因车辆受损,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范围内理赔了财产损失理赔上限的2000元修车费用,且停运损失系间接财产损失,不计入交强险赔偿范围,其余的损失应由宋某自行负担。同时法官也向孙某释明伙食费等费用不属于本案中宋某应承担的财产损失。通过承办人明确的思路、适当的方法、耐心细致的沟通,孙某和宋某终于解开心结,达成了调解协议,宋某当场查好现金数额,向孙某给付。
【法官有话说】
问题一:什么是停运损失?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停运损失系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交通事故导致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损失。
问题二:停运损失与误工费有何区别?
答:停运损失是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损失,系可得利益损失,属于间接财产损失的范畴。误工费是因人身受到伤害导致收入减少的损失,属于人身损害的范畴。
一审:卞熙存
二审:常晓辉
三审:刘雪晶
编辑:田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