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后,子女已满十八周岁,但仍为高中在读生,子女主张抚养费能否得到支持?
〖基本案情〗
小李(匿名)是一名高三在读学生,2024年2月年满十八周岁。小李父母于2011协议离婚,约定小李由父亲抚养,母亲每月支付400元抚养费。离婚后为了让小李接受更好的教育,2013年母亲将小李接到北京共同生活,小李成绩优异、名列前茅,但由于没有北京户口,小李一直在学费高昂的私立学校就读,还要进行课外补习,母亲一人已无力承担小李的学习、生活支出,为了继续学习,小李一纸诉状将父亲告到法院,要求父亲支付小李成年后的抚养费至其大学毕业时止。
〖审理过程〗
办案法官了解到小李父亲为了培养小李,和其母亲共同承担小李每年近20万元的学费,近年来由于自己生意不好,生活已勉强支撑,几个月前为了凑齐小李的学费还在银行申请了贷款,而小李和母亲多年来在外地生活、生活拮据,小李虽已成年但仍未完成高中学业,现在所处于备战高考的特殊时段,需要父母给予经济上的支持。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做出判决:一、小李父亲自2024年2月起于每月15日前支付小李每月1800元抚养费至小李高中毕业时止;二、驳回小李其他诉讼请求。
司法办案并不是机械的执行法律条文、一判了之,家事纠纷尤其要注重情理与法并重。作出判决后法官对双方当事人心理疏导和判后答疑,引导小李父亲正视自己作为父亲的责任,小李虽已成年但还未完成高中学业,小李目前成绩优异、未来可期,作为父母应在最为关键的高三备考期间,尽最大努力减轻小李生活上的负担,让其安心学习,助力其金榜题名。同时提醒小李应感谢父母多年来的支持和付出,理解父母经济上现存的困难,作为成年人应在完成高中学业后通过勤工俭学等方式减轻父母的负担。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法院的判决结果,小李父亲表示等经济条件变好后仍会在经济上给予小李一定的支持,小李也向父母承诺自己会努力学习,以后回馈社会、回馈父母。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一审:车 飞
二审:季 明
三审:刘雪晶
编辑:田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