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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查收:《财产保全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4-01-04 07:59:54


财产保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起诉前或在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主动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法定措施的诉讼活动。

西安区法院为切实降低诉讼风险,依法及时高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规范财产保全诉讼程序,特告知如下:

西安区法院近日推出诉讼财产保全告知书,在诉前或诉中,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对债务人的财产或者争议标的物采取限制、保护性措施。财产转移、财产变现是一些当事人为逃避给付义务惯用的手段,针对这种情况西安区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充分发挥诉讼保全措施在此方面的预防作用,把当事人的申请保全和法院依职权保全的做法相结合,及时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提出保全申请时,请注意以下几点:

一、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

二、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供相应担保。申请人可以提供现金、实物、权利凭证、金融机构独立保函、合法的保全担保机构提供的保全担保服务作为保全担保。保全期间,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责令申请人追加担保,当事人拒不追加的,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措施。

三、按照规定预交申请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申请保全措施的,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如申请人不按要求预交申请费,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将不予批准。

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必须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30日内起诉,逾期不诉的,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因财产保全而给被申请人造成了损失,由申请人赔偿。

     财产保全期满后,如果案件还没有结束,或者权利还没有得以实现的,经法院许可后可以延期,继续保全。《财产保全告知书》详细告知申请保全需要提供的材料、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存在风险以及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提醒当事人正当、及时的行使诉讼权利,通过法律切实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该项举措有利于提升当事人风险自担的法律意识,也有利于审判执行工作的开展,通过推行财产保全告知制度,以保全促调解、以保全促执行,为化解矛盾纠纷、实现当事人权利提供有利的保障。

一审:马韫慧

二审:季 

三审:刘雪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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