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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失控伤朋友 天命之年受管制

  发布时间:2012-07-02 14:19:07


                                                

     人们常说五十而知天命,但即使到了这个年纪,酒后也往往抑制不住自己的情绪,一时冲动而酿成苦果。近日,本院就审理了一件这样的案件。

2011年11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1958年生人)在牡丹江市某室内喝酒,正遇到被害人李某,叫李某与其一起喝酒。因琐事王某与被害人李某发生口角,李某对王某进行辱骂,后王某持啤酒瓶将李某打伤。经法医鉴定,李某头皮多发裂伤与双上肢多发软组织裂伤均构成轻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组织调解,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李某达成和解协议,王某一次性赔偿李某各项经济损失共72 000元。赔偿款已给付。李某对王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要求对其从轻量刑,建议对其判处缓刑。

经本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因琐事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李某轻伤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李某对本案的引发负有过错,应相对减轻王某的刑事责任。鉴于王某认罪悔罪,案发后积极赔偿李某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最后,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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