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青时常喜欢喝酒,但酒后往往失德,因为几句口角就大大出手,伤人害已。事后确要背罪逃亡多年,被抓获后反到安心,认罪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得到被害人谅解。近日,本院就审理这样一件案件。
2000年8月11日零时许,被告人尹某酒后在牡丹江市西小三条路某烧烤店门前解手时,与该店老板李某发生口角并厮打。嗣后,尹某为寻求报复,找到崔某(另案处理)帮忙,二人持刀来到胖太太烧烤店门前在对李某进行殴打时,将接到报警赶到的民警被害人周某刺伤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周某被他人用刀刺致胸腹贯通伤,造成肝、肺破裂伤情程度属重伤。被告人尹某于2011年10月24日在吉林省延吉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周某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组织调解,被告人尹某家属与被害人周某达成赔偿协议,尹某家属一次性赔偿周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0 000元,赔偿款已给付。周某对尹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本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尹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周某重伤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尹某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积极赔偿周某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最后,被告人尹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