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都不回单位工作,单位也不给员工发工资,但双方没有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单位主张解除了但没有证据。在这种“长期两不找”的状态下,员工能不能因为劳动关系未解除而要求单位支付工资呢?
2001年王某到某公司工作,双方约定月工资5000元。2016年该公司以原材料短缺为由,通知王某回家待业。2016年1月至2022年6月公司都没有支付王某工资。2022年7月,王某向牡丹江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被驳回。2022年12月王某不服仲裁裁决,向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其2016年1月至2022年7月的工资400000元。
西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均认可自2001年起建立事实劳动关系且王某提供劳动至2015年12月。自2016年1月劳动者王某长期未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长期不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等相关待遇,双方形成“长期两不找”的事实,可以认定双方在此期间不享有《劳动法》赋予的权利和承担《劳动法》规定的义务。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体力和脑力劳动所获得的对价,体现的是劳动者创造的社会价值。王某称其多次与公司沟通,要求安排岗位,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王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2016年1月至2022年7月期间公司应支付其工资的法定或约定事由。故王某的诉请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对于其提出支付工资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西安区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依法判决驳回了王某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