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今,买房已经成为了很多人的追求和目标,无论是有住房需求的刚需或者是为了投资,无论是为了自己有个安稳的家亦或是为了子孙后代,买房都是绕不开的话题。
2008年牛先生用积攒了半辈子的积蓄从牡丹江市某干部学校购买了一套还在预售阶段的房屋,牛先生与其签订购房协议并全额支付了11万4千元的购房款。过了两年多时间,牡丹江市某干部学校迟迟不交付房屋,牛先生找到出售房屋给他的牡丹江市某干部学校才知道,他购买房屋所在的小区是由牡丹江市某干部学校开发建设的,但在销售时牡丹江市某干部学校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该小区后由牡丹江某开发公司取得出售商品房的资格并进行销售。此时牛先生购买的房屋已被别人买走并办理了入住。
事已至此,房子要不回来了,可是牛先生的损失要谁来赔?2021年牛先生将牡丹江市某干部学校更名后的牡丹江市某服务中心告上了法院。法院在审理中发现,牛先生与牡丹江市某干部学校签订的商品房交易协议书虽然有瑕疵,但房屋位置、价款明确,并盖有被告公章及法人的名章,具备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牡丹江市某服务中心作为该房屋经依法备案的开发单位和销售单位,应当对开发建设房屋的出售情况负责。庭审中,牡丹江市某服务中心不能说明该房屋以牡丹江某开发公司名义出售的原因,是对其所开发建设及销售的房屋未尽到管理职责,导致该房屋存在一房多售的结果,使牛先生购房后十余年不能取得所购房屋,侵害了牛先生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牛先生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牡丹江市某服务中心返还牛先生购房款11万4千元,并赔偿牛先生11万4千元,牛先生用了13年多的时间终于拿回了自己损失。
法官提醒:选购房屋时,要通过正规途径购买房屋,购买时一是要通过查询房屋手续是否完备,是否有抵押、租赁的情况,二是要尽快完成交易,尽快完成房屋登记,三是要及时办理网签登记,将购房协议在房管部门备案并公示,通过这“一查、二快、三登记”的方式避免“一房二卖”的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