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区人民法院纪长颖法官深入现场成功调解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引发的纠纷。
于某承租肖某一处门市用于经营洗车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肖某以于某逾期交纳房屋租金构成违约向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于某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结清水费、电费等费用并支付违约金20000元。于某辩称,其同意解除合同,但其没有违反合同约定,因受新冠疫情不可抗力的影响,曾与肖某协商分期交纳租金,不存在违约行为,并当庭提出反诉要求肖某返还房屋抵押10000元。通过庭审,双方对解除合同无异议,但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解除合同后于某何时返还房屋,对建筑物装修时拆除部分如何恢复原样等都存在较大争议。纪法官决定休庭,带领双方当事人到房屋租赁现场,组织双方现场调解。
法官在调解现场对物品进行了清点,对需要恢复原样的建筑物如何恢复及丢失物品如何赔付进行确认。此时被告于某情绪激动地认为自己并不存在违约行为,且提出要将粉刷的墙面进行铲除。纪法官及时对其进行法律知识普及,提出依据《民法典》有关规定,在双方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该粉刷过的墙面粉刷物物权归出租人所有,如随意铲除属破坏性交付,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在纪法官耐心的讲解下,于某终于认识到自己的违约行为并同意就其违约解除合同赔偿于某10000元,并保证及时对房屋恢复原样并搬离房屋。这场争议较大的纠纷,双方达成调解,并对调解协议现场签字确认。
近年来,西安区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多举措加强调解工作,推动“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走深走实。同时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引,以学促行,结合工作实际,把党的二十大做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转化为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的具体行动,用心用情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切实推动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